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校财务处为学校一级会计机构,统一管理全校的会计业务工作。处以下设出纳科、会计科、管理科,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增减某些科级机构。
第三条:校办产业、科技开发、后勤、研究所等单位(部门),因会计工作需要可设财务科(室),配备机构负责人。不设会计机构的单位(部门),可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但必须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具体负责会计工作。
第四条:会计机构负责人及会计主管人员必须由学校在职人员担任,并具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持有通过年鉴合格的《会计证》。
第五条:会计人员应由学校在职人员担任,持有通过年鉴合格的《会计证》,按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知识培训。设置会计机构的会计人员,应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第六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七条:校财务处负责人任免,须按规定报经市教委同意,校财务处科级负责人任免、二级会计机构负责人任免、会计主管人员任免,应报经校财务处同意,按学校上岗聘任办法聘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不得任意调动或撤换。
第八条:独立核算单位(部门)没有条件配备会计人员的,可经校财务处同意,在校内其他单位(部门)中聘用兼职会计,也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持有代理记帐许可证的其他机构代理记帐。
第九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按规定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条:本规定中未提及的事项,均按《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执行。
本规定由校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自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附属医院、研究所可参照执行。
上海中医药大学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