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医药研究院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6-09-13浏览次数:38

  关于2006年清产核资工作通知

  根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办法》[财政部财清字(2000)3号]和《关于本市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有关政策的意见》[沪清产办(2000)第18号]及市卫生局关于在委托监管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申康发[2006]44号)的精神,并结合具体情况对我院开展清产核资工作作如下通知,请严格按照执行。

  一、   清产核资范围:

  院本部各职能处室、二级学院、图书馆

  二、   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组织开展这次清产核资工作,我院成立由分管院长为组长,财务处、人事处、设备处、行政办等有关处室参加的工作小组,并设置相应的办公室,负责清产核资日常工作。

  三、   清产核资的主要任务:

  1、 清查实有在编和非在编人员,以及人员经费支出结构,并对人员情况登记造册。

  2、 对各类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进行全面清点登记;对负债进行核实确认;对净资产(包括事业基金、固定基金、专用基金和各项结余)进行全面核对查实。

  3、 真实报告资产清查工作结果。对国有资产盘盈、盘亏,资产损失等情况单独造册,并附详细原始依据。申报不实资产时要做好损失的取证工作和损失责任人的处理工作,经申报,核实批准后,按国有资产管理的:(1)、 按有关规定进行帐户处理。

  (2)、 针对清产核资中暴露的问题,进行认真的总结,提出应对办法。

  四、   清产核资的工作程序:

  1、 七月下旬:我院建立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学习有关政策和规定,统一思想,做好清产核资的各项具体准备工作。

  2、 八月上旬:各部门对照文件精神,进行全面认真的清理,做到工作范围不重复、不遗漏,工作结果真实可靠,不打埋伏,不留死角,严格把关,彻底清查。

  3、  八月中旬:对申报损失的资产准备相关的证据资料或鉴定证明,相关职能部门和院长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填写资产损失核销申报表。

  4、  八月下旬:将清产核资工作自查情况向申康医院发展中心作出书面报告。

  上海市中医药研究院

  2006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