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事局 沪人[1979]62号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6-09-26浏览次数:286

  享受范围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供营养直系亲属。

  报销范围及数额:

  一、 凡居住在本市市区、郊县享受医疗费补贴待遇的职工家属,在居住地区就近街道医院、乡镇卫生院就诊,并以在一个医疗机构看病为限,儿童可在居住区、县医院的儿科就诊。如因病情需要,应由原就诊单位转诊。医疗费凭挂号凭证、收费单据及“职工家属医疗证”,按规定向本单位报销。转诊应附转诊单方可报销。未按上述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治者,所需医疗费由本人自理(本市急诊例外)。

  二、 凭规定医疗单位的收费单据,可报销下列费用的50%:药费、注射费、手术费、手术材料费、理疗费、病室治疗费、敷料费、推拿费、疾病费断检查费、输血费等。

  若干政策:

  一、“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详见沪人(1979)62号(《上海人事工作文件选编》第一卷下册第699页)。

  二、在外省市居住的职工家属来沪就诊,凡符合享受医疗费补贴条件的,可按本办法的报销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