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的通知

发布者:财务发布时间:2007-03-09浏览次数:76

     一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凡在中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具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五种情形中,第一种和第五种情形是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新增加的规定。其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没有具体明确是哪种情形,因此,《办法》规定,这种情形的纳税申报具体办法,根据国务院明确的具体情形另行做出规定。

   二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怎样把握?都包括哪些内容?

  《办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以下11项所得合计达到12万元:“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三   有关“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时间为每年的公历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的任何一天。纳税表格及内容,更详细的内容,请登录上海财税网站“网上办事”下载有关申报报格,也可进行网上申报。

  四    校财务处有纳税申报表样,有需要的可前来索取。

财务处

2007-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