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2008年个人所得税的问答

发布者:财务发布时间:2008-03-24浏览次数:143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怎样把握?都包括哪些内容?

  答:《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以下11项所得合计达到12万元:“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2、自行纳税申报是指以下两种情形:

  答:(一)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后,根据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项目、数额,计算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并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填写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报送税务机关,申报交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根据全年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项目、数额、应纳税额、已纳税额、应补退税额,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填写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报送税务机关、办理相应事项。

3、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自行纳税申报时申请补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应如何办理?

  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自行纳税申报时申请补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应将已填妥的《纳税申报表》(一式二联)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并交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窗口受理人员,经受理人员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当场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解缴入库。

  4、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自行纳税申报时申请退还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应如何办理?

  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自行纳税申报时申请退还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应将已填妥的《纳税申报表》(一式二联)、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和完税凭证,一并交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受理人员。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退还个人所得税税款。

5、本市税务机关2008年打印的《完税证明》与2007年有何区别?

  答:由于纳税人当月实际取得所得的应缴税款在次月缴入国库,因此,以前年度打印的《完税证明》反映了纳税人上年度1-12月实际交纳的入库税款,与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应缴税款的入库日期相差一个月。为此,本市税务机关对《完税证明》的“税款所属期”作了调整,即:从2008年起《完税证明》上的“税款所属期”与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所取得所得的所属期一致。同时,本市各税务机关将在明年2月底前完成《完税证明》打印和邮寄工作。

6、本市税务机关以何种方式、何时为纳税人提供《完税证明》?

  答:为提高《完税证明》的送达效率,从2008年起,每年2月底前,本市各税务机关将《完税证明》寄送给纳税人,希望广大纳税人配合扣缴单位提供完整准确的有效联系地址和邮编等信息。

  相关文件: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7、年所得中是否包含单位为个人缴付的“三费一金”?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三费一金”)可以不计入年所得12万元之内,具体标准应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标准缴付的“三费一金”应计入年所得范围内。因此,在计算年所得时,如果工资、薪金收入中含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付的“三费一金”,则在计算年所得时应将其减除;如果工资、薪金收入中不含这部分收入,则不用再减除(以下举例假设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均不含单位为个人缴付的“三费一金”,且单位为个人缴付的“三费一金”均按国家规定标准交纳)。

8、有关“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时间为每年的公历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的任何一天。

  纳税表格及内容,更详细的内容,请登录上海财税网站“网上办事”下载有关申报报格,也可进行网上申报。

  2008年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请关注纳税申报截止日期为2008年3月31日。